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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生育保险支付

发布时间:2015/04/09 【字体:

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五)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六)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八)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九)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待遇

第一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一)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包括异位妊娠、母胎血型不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ELLP综合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休克)、羊水栓塞(DIC)、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产褥期乳腺炎、葡萄胎、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等。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四条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第五条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一)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二)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第六条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附件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项目内容

女职工

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

医疗费

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医疗费

支付标准

顺产

3000

98

1500

难产

4000

113

2000

多胞胎顺产

4000

98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00

多胞胎难产

5000

113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500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800

15

400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1500

42

750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100

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100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500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1500


750

输精管结扎手术



1000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1500

注:表中顺产、难产、流产的医疗费支出标准均含产前检查费。

参保职工妊娠、分娩时发生的并发症的,其医疗费低于《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准表》支付标准中医疗费支付标准的,按标准支付;高于医疗费支付标准的,先按标准支付后,余下的医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先兆流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准表》中流产的医疗费标准支付,一个孕产期内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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