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政策】
一、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药品
《广西区新农合用药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不予补偿,进口(含合资)药品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
(二)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钦州市医疗项目字典目录》、《钦州市一次性卫材目录》范围的医疗项目、材料,纳入新农合的补偿范围;目录外的医疗项目、材料不予补偿,且进口(含合资)材料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
(三)输血
不属于无偿献血者受益对象的,输血费用不列入新农合的住院统筹补偿范围。
二、新农合补偿标准
(一)新农合住院补偿起付线
乡镇卫生院200元、县级医院300元、广西区内三级医院500元、广西区外医院600元。
(二)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85%、在县级医院住院补偿70%、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偿55% 、广西区外医院住院补偿50%(无转诊或备案审批的,按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50%补偿,如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补偿27%)。
三、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基本医疗保险是保基本,下列情形新农合不予支付:
1、擅自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3、近(弱)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手术等费用;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6、义齿、眼镜、助听器等费用;
7、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8、应由工伤保险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9、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的手术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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