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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限停车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6 【字体:

为加强我院交通秩序管理,解决患者就医停车难和车辆乱停乱放问题,提高停车位流转效率,保障院道路安全畅通,据《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28号)、《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钦市价费〔2018〕51号)文件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决定对本院区域内停放的机动车辆进行限时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费管理开始时间:2020年8月1日零时起。

二、停车收费标准及放行条件如下:

(一)车辆停放时间≤1小时的免费停放。

(二)1小时<车辆停放时间≤2小时的每车收取2元。

(三)车辆停放时间>2小时的每车每小时收取3元,每日最高限价20元。计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满24小时后重新计时计费,累计收费。

(四)新能源车辆减半收取停车费。

(五)所有电动车、摩托车及自行车实行免费停放。连续停放超过10天的,由保卫科处理。

(六)对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援车及其它特种车辆、本院公务车辆实行免费放行。

(七)来院办理公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由对口职能科室向医院办公室申请免费放行条放行。

(八)住院、出院病人和来院就诊、体检人员的车辆可凭放行条给予放行。

(九)宿舍区租户(非本院职工)的小型机动车车辆经保卫科登记备案后停放在宿舍区的,按200元/月/车收费标准包月停车。

(十)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我院《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停车收费方式原则上以微信或支付宝扫码为主。

三、注意事项

(一)院内工作职工(包括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机动车辆院内停放实行月租收费,100元/月/车。所有电动车、摩托车及自行车实行免费有序停放,停放超过10日由保卫科处理。倡议医院职工尽量少开车上班,鼓励绿色出行。

(二)为方便来院就诊患者,院部制作了《放行条》,由各科室主任或护长把关签发,请有需要的科室到院办公室领取。

(三)门诊病人需要放行条的,持门诊当天收费发票到门诊服务总台处领取。

(四)《放行条》签发对象仅为乘用机动车并停放在院内区域的门诊、急诊、入院、出院、体检、公务等人员,请各科室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及对象。如有弄虚作假、违规发放的情形,一经查实,除对违规发放的车辆收取相应的停车费外,院部还将对签发科室及签发人员通报人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如车主对此规定执行或收费情况有异议的,可院内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777-2815421。

(五)请各科室及时将此通知内容传达到全体科室成员并遵照执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医院办公室。

 

附件:《放行条》样式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放行条》样式

钦州第一人民医院

车  辆  放  行  条

 

姓  名:

车牌号: 

放行原因:




门诊    急诊     体检   




入院    出院     公务

 

签发人:      (科室印章)

年  月  日

钦州第一人民医院

车  辆  放  行  条

 

姓  名:

车牌号: 

放行原因:




门诊    急诊     体检   




入院    出院     公务

 

签发人:      (科室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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