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转诊及备案公告(2016)
(一)转诊及登记备案
按照《广西新农合转诊制度(试行)》及《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201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到我院住院治疗者,执行如下逐级转诊或登记备案制度:
一、钦州港新农合参合者需执行转诊制度。
二、急危重病患者不用执行转诊制度,可直接到我院就诊住院治疗,入院三天内申请急危重病鉴定。
三、南北区新农合参合者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不须执行转诊手续,但应当在入院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补办相关备案手续。浦北新农合参合者在入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浦北新农合管理中心备案即可。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急危重症患者或120急救接诊的,可直接转诊治疗或就近治疗,但病情好转后应须转回下一级医疗机构康复治疗。
(二)65岁以上老人、5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急性重症感染性疾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病种的患者,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诊。但病情好转后应转回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三)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等),持参合地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开具的转诊证明(复印件),可直接选择原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自治区、市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未经办理转诊或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到三级医疗机构及钦州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应扣减报销比例。
参合农村居民在全区范围内同等级别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相应同等级别的补偿标准报销补偿,但须严格执行有关转诊、登记备案手续。
附:27种重大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愕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前,难以明确第三者企业、用人单位责任,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参合患者)等疾病,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农合不予报销情形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无有效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原件的。
2、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医疗费用。
3、近(弱)视矫正术、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重性精神病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磁疗等费用除外)。
4、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效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眼睑下垂(13岁以下儿童除外)、多指(趾)等矫正等费用。
5、义齿、眼镜、助听器(顺风耳项目儿童除外)和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推拿治疗等器械费用。
6、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8、擅自到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9、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0.预防接种疫苗费(狂犬病疫苗除外)、婚检等属公共卫生和保健项目的费用。
11.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或者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价格,擅自开展的治疗项目,以及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12.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人
负担的医疗费用。
13.各统筹市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
咨询电话:0777-2863696(医保科)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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