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涉医”公告 来源:医患关系办 作者:医患关系办 发布时间:2016/01/04 【字体:小 大】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6年元月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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